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交上,214,2019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交上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林招榮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6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5條第2項及第236條之1規定甚明。
是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表明上開事由之一者,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又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
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7年10月8日17時43分許,行經國道3號南向67.7公里處,經民眾於7日內檢附錄影資料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檢舉上訴人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舉發機關檢視後填製107年10月29日國道警交字第ZFB17727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對系爭車輛之所有人為舉發。
嗣經系爭車輛所有人在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資料申請歸責駕駛人即上訴人,被上訴人調查後認上訴人有上開違規事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85條等規定,以108年2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FB177277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上訴人不服,遞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於108年6月10日以108年度交字第165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以:原審法官並未解釋虛線是法規的車道線,另車道有虛線,在此之前應有標示,讓所有駕駛人得知此處為虛線之開始,況本車均駕駛在最外側車道,後方車子均知悉超車要從左側,本車右方即為路肩。
再者,從本車進入虛線處到本車進入時間不過5至6個虛線,本車亦非從車道中向右切至虛線,上訴人為守法之優良駕駛,當時天色昏暗,首重車前方安全,還是地上有線重要?不在前方設置警示標誌,卻還要處罰用路人,原審法官不給予上訴人開庭申辯之機會,妄自判決。
故提起本件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
經核上訴人之上訴理由,均係重述在原審業經提出而為原判決調查審認後仍摒棄不採之主張,並未見具體表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及其具體內容,或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1項及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為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
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末按,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即明。
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既經駁回,則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上訴裁判費)自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