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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交上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葉乃瑄
被上訴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9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108年度交字第191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於108年9月19日提起上訴,雖於上訴狀內引用行政訴訟法第243條有關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規定,惟僅陳稱「至於具體上訴理由,請容後再具狀補陳。」
而未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再提出上訴理由書。
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吳俊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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