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交上,52,201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交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武顯家

被上訴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48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5條第2項及第236條之1規定甚明。

是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表明上開事由之一者,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又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

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7年8月21日13時47分許,行經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3段157巷12弄口時,因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煞車」之違規行為,經民眾錄影檢舉,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掣發第AN1640538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單)予以舉發。

上訴人於107年9月10日向被上訴人提出陳述,經查復違規屬實,並將違規通知單應到案日期更新為107年10月26日前,上訴人嗣於107年10月1日向被上訴人申請開立裁決書,被上訴人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第24條第1項第3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以107年10月1日北市裁罰字第22-AN1640538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以107年度交字第483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

上訴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從光碟畫面可見上訴人是轉彎車並入車道在前方有車的狀況下,後方檢舉車輛緊貼系爭車輛車尾未保持車距,並長鳴喇叭2秒鐘,又未有上訴人前方畫面。

但原判決猜測上訴人前方以順利行駛來判定上訴人惡意剎車;

又檢舉人係以明顯惡意檢舉,即上訴人煞車秒數比檢舉人按鳴喇叭的時間還短,可見上訴人前方確實有車,如要判定惡意剎車,是否應該有明確的事實,以猜測的方式判定本案;

原審已明確看過光碟,未保持車距、按鳴喇叭時間、剎車秒數及未有系爭車輛前方畫面,加上檢舉人之口語都已標明。

但最後卻以猜測方式判定上訴人惡意剎車,實難信服云云。

經查:上訴人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

核其上訴理由,無非重述於原審業經提出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主張,並執其個人歧異之法律見解,就原審所為論斷、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職權之行使為指摘,並就其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違背法令,對於原判決所敘理由,並未具體指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

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