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交上,83,2019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交上字第83號
上 訴 人 黃俊傑
被上訴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33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5條第2項及第236條之1規定甚明。
是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表明上開事由之一者,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又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故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如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
或揭示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各款之事實,如未依此項規定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駕駛OOOO-OO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於民國107年9月17日0時45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2段62巷口,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執勤員警攔查,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舉發在案。
上訴人於107年9月21日向被上訴人提出申訴,經被上訴人函請舉發機關查明,舉發機關回復違規屬實,被上訴人遂於同年10月11日函復上訴人仍依法裁處,並更新應到案日期為同年11月12日前。
上訴人於107年11月9日臨櫃向被上訴人申請開立裁決書,經被上訴人作成107年11月9日北市裁罰字第22-AFV207875號裁決(下稱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上訴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335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下稱原判決),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略以:警方攔查時,上訴人表明願意接受酒測,但警方卻多次以「可以拒絕酒測」影響誤導上訴人,並於告知法規時以不正確內容誤導,且警方提供之影片檔並無攔查時及上訴人表示要酒測之片段,影片並不完整,上訴人合理懷警方是否斷章取義,刻意誤導被上訴人之判斷。
警方所提供之影片中,員警明確告知上訴人「五年內無酒駕即可分期取車」實有明顯錯誤,誤導當下緊張的上訴人導致選擇拒測。
法規告知不正確,即明顯瀆職,且上訴人經警方攔查時間,與警方所提供之簽名時間,短短不到10分鐘,而上訴人在影片結束後要求員警酒測時警方卻很急著說「說不測就不能測」,讓上訴人認為是否因民眾若選擇拒測對於警方的業績考核比較有幫助,所以導致警方刻意引導民眾實施拒測並刻意阻撓民眾酒測,然警方卻說上訴人試圖逃避、拖延酒測。
上訴人影片中態度和善配合、有問必答,並未有惡意逃避、拖延酒測之嫌疑。
上訴人深知酒駕不可取,願意受罰,痛改前非,但因經濟能力有限,若無駕照可能會導致失去工作及生活經濟能力,請法外開恩等語。
並求為判決:⒈原判決廢棄;
⒉原處分之罰鍰6萬元保留,3萬元及吊扣駕照3年撤銷。
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四、經核上訴人之上訴理由,無非係重為敘述其於原審已主張而為原判決所不採之理由(見原判決第4-13頁),就原審已論斷者,仍執陳詞而為爭執。
上訴人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上訴人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
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黃莉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