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停,18,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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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葉斯桂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 律師
聲 請 人 彭玉麟
訴訟代理人 蔡宗釗 律師
聲 請 人 戴兆華
訴訟代理人 吳達彥 律師
聲 請 人 戴乾金
潘忠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
聲 請 人 程美玲
黃慧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嘉容 律師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 律師
蔡雅瀅 律師
相 對 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張子敬(署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董彥苹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工業局
代 表 人 呂正華(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歐嘉瑞(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工業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停止執行聲請事件。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前項參加,準用第39條第3款之規定。

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訴願人已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係行政訴訟法總則編之規定,對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之通常訴訟程序中停止執行程序,自得適用,先此敘明。

二、緣「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桃園市觀塘工業區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等3案經相對人民國107年10月8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40次會議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於107年10月23日分別以環署綜字第170086024號(下稱原處分1)、第170086024A號(下稱原處分2)、第170086024C號函(下稱原處分4),通知參加人經濟部工業局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系爭環評案通過及後續應辦事項。

聲請人不服原處分1、2、4,以其等為開發基地附近居民,部分聲請人亦曾就本件開發基地申請指定自然地景,提起訴願,並向行政院聲請停止執行卻遭駁回,遂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1、2、4。

惟參加人經濟部工業局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為原處分1、2、4之開發單位,本件裁定之結果,倘認原處分1、2、4應停止執行,參加人經濟部工業局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經濟部工業局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王俊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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