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停,40,2019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科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慧芬(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楊坤樵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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