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停,41,2019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王隆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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