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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黃安忍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黃 莉 莉
法 官 張 瑜 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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