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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劉啟群
戴萬欽
陳進傳
楊晉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又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民國108年3月28日行政聲請狀記載所欲聲請停止執行之桃園市政府建管處108年3月25日108拆字第會桃00020號處分影本,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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