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彭耀華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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