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帝景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焦治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