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再,19,201904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19號
抗 告 人 葉世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連江縣地政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9日本院108 年度再字第19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