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73號
抗 告 人 周鉅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及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間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本院108年
度再字第7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吳 坤 芳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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