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郭豐南
曾登茂
吳秀英
蘇榮原
陳勝國
陳素貞
王文秀
朱台新
劉碧華
毛先得
曾銘洲
陳益仁
黃正忠
陳琬茹
董美枝
陳兆熊
蔡長利
何振輝
方嘉郎
謝李宜樺
王鳳巢
杜萬盛
廖慶勝
羅楊美仁
羅中嶽
林凉
方蕭銀
楊雲湘
陳麗州
王淑
傅絹媚
林冶純
蔡文智
黃木榮
張文耀
康智淵
段慧玲
莊文穎
吳樹安
蘇秀鑾
徐秀英
徐秀芬
謝惠卿
林桂蓮
江得海
共同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不服相對人嘉義市政府等依民國107年7月1 日施行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重新核算聲請人每月退休所得的行政處分,聲請停止執行。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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