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停字第3號
聲 請 人 顧崇平(即顧忠龍之繼承人)
顧崇嚴(即顧忠龍之繼承人)
邱瑞雅(即顧忠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108年度年停字第3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顧崇平、顧崇嚴、邱瑞雅為聲請人顧忠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顧忠龍於民國108年4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顧崇平、顧崇嚴、邱瑞雅3人,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顧忠龍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中,邱瑞雅拒絕承受訴訟,有本院電話紀錄可稽,而顧崇平、顧崇嚴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顧崇平、顧崇嚴、邱瑞雅為顧忠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