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文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108年度年救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楊坤樵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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