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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123號
原 告 李小玲
被 告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黃曙光(司令)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6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繳費狀況查詢作業、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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