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年訴,1162,20200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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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162號
抗 告 人 賈福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本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162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人於109年7月28日提出「行政訴訟陳報狀」,抗告人雖未敘明抗告,惟仍應視為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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