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年訴,42,2019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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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42號
原 告 沈進發
章五奇
羅啟祥

被 告 教育部
代 表 人 潘文忠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許瑞凌

王心吟
鄭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108年度年訴字第42號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因認被告作成新北府教人字第1070966760號、第1070966853號及第1070965920號處分書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6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爰於108年5月8日裁定命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因司法院釋字第
783號解釋已作成,上開規定已不生因違憲疑義而有取捨困難之問題,該聲請解釋案業經108年9月27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決議不受理,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吳俊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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