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年訴,64,2019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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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64號
原 告 高鈺珵

被 告 銓敘部
代 表 人 周弘憲(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賴威志
呂宛樺
上列當事人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108年度年訴字第64號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因認被告作成民國107年5月9日部退一字第1074450393號處分書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108年5月8日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嗣因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已作成,上開規定已不生因違憲疑義而有取捨困難之問題,該聲請解釋案業經108年9月27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決議不受理,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黃莉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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