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年訴,715,2019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715號
原 告 陳東海

上列原告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應依同法第57條1款、第2款規定,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正確記載被告代表人之姓名並附具相當於訴願決定之復審決定書影本,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3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