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年訴,721,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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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721號
原 告 洪光煊

被 告 銓敘部
代 表 人 周弘憲(部長)

訴訟代理人 廖康如
王永偉(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108年度年訴字第721號案件於108年6月28日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8年度年訴字第721號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因認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7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業於108年6月28日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依前開規定,在該解釋公布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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