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年訴,792,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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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792號
原 告 陳麗華
上列原告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應依同法第57條1款、第2款規定,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正確記載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亦附具相當於訴願決定之復審決定書影本,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3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3月2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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