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年訴,848,202008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848號
上 訴 人 李朝順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銓敘部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本院108年度年訴字第848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張 瑜 鳳
法 官 黃 莉 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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