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抗,67,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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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66、67、68、69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再字第3號、第4號、第5號、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以1件再審聲請狀,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2、3、8號裁定聲請再審,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民國108年8月12日108年度簡再字第3號、第4號、第5號、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抗告人提起抗告,卻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其抗告時雖併同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分別於108年10月28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49號、第250號裁定,於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51號裁定,及於108年11月4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52號裁定駁回確定,業經本院調閱各該訴訟救助聲請案卷審核無訛。

嗣後本院於108年11月13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11月26日送達抗告人,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108年抗字第66號卷第71頁)。

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既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清單、收費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108年度抗字第66號卷第75至83頁、108年度抗字第67號卷第67至71頁、108年度抗字第68號卷第65至73頁、108年度抗字第69號卷第65至71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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