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救,126,20190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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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26號
抗 告 人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本院10
8年度救字第1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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