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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0號
抗 告 人 李國精
上列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108年度聲字第130號聲請駁回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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