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聲,142,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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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為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所謂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調查順序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且聲請法官迴避,其目的無非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如該事件業已終結,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即無再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法官迴避。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4年4月28日及同年9月4日分別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本案訴訟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以104年度全字第43號及104年度全字第100號繫屬本院,均為法官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駁回。

嗣聲請人再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本院以105年度全字第13號事件受理),並聲明倘上開3位法官任何1位參與審理,客觀上有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形。

聲請人於近日收到本院108年10月1日108年度聲字第136號裁定,獲知鈞院於明知上開3位法官有偏頗行不公平審判之情形,仍執意交由該3位法官審理,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案件合議庭法官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新北市政府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業經本院於105年6月22日以105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83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所提抗告而告確定等情,有本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前開裁定暨索引卡查詢案件基本資料各在卷可稽。

聲請人於108年10月9日(本院收文日期)提出本件聲請時,該案既已終結,承審法官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且該3位法官均非本院現職法官,聲請人即無從以受理該案之胡方新、鍾啟煌及蘇嫊娟3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是依前開規定與說明,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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