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聲,144,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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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 年度全字第99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

二、本件聲請人指承審本院104 年度全字第99號事件合議庭胡方新法官、鍾啟煌法官、蘇嫊娟法官有不公平審判之事實,而聲請上開法官迴避云云。

經查,聲請人所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之事件,已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經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而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 年1 月28日以105 年度裁字第169 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在案,有本院索引卡查詢案件基本資料附卷為憑(本院卷第8 頁),聲請人於108 年10月15日(本院收文日)猶聲請該事件合議庭法官迴避,因該案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法官迴避制度之說明,乃無迴避之可能,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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