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聲再,12,20191003,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2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承當訴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108年度聲再字第12號裁定提起「異議」,核其書狀內容,應為提起抗告之意。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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