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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重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邱德修
相 對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代 表 人 張政源(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52號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依法不得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審理裁判。
準此,本件聲請人提出「人事行政臺灣鐵路管理局96年基層服務員甄試士級人員進用事件提出異議狀」,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52號裁定聲明不服,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審理裁判。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亦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及第28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件,對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54號訴訟事件,聲請重新審理,經本院106年度聲重字第2號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367號裁定駁回。
聲請人復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367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52號裁定駁回。
依前揭說明,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52號裁定提出異議,視為聲請再審,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誤向本院為本件聲請,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羅 月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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