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訴,1334,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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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34號
原 告 粟振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衛生福利部間有關保險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57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9年度裁字第93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

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7月8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33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有審查科辦案進行作業、答詢表、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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