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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07號
108年度救字第254號
原 告 粟振庭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
代 表 人 林振榮(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二、原告前為受刑人,於民國105年7月25日假釋出所,其於 108年6月10日向被告申請特別事由接見所內受刑人,被告以108年6月26日東訓所戒字第10806001010號函回復不符合特別接見的情形,原告不服,經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
因被告機關所在地在臺東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的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即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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