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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李國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4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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