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0號
原 告 陳孟男建築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陳孟男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 律師
吳佳樺 律師
被 告 新竹縣寶山鄉公所
代 表 人 邱坤桶(鄉長)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
劉時宇 律師
林政勳
參 加 人 虹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光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9年3月5日下午三時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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