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訴,93,2019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世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
參 加 人 張書元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趙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書元及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就張書元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所發表之言論及同年月23日參加「623交通運輸工時大體檢行動」活動之行為提出刑事公然侮辱罪、誹謗罪與毀損罪告訴並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59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並於107年5月2日約談張書元,復於同年月7日對張書元為兩次申誡,是以,張書元及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遂以原告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為由,向被告申請裁決。

經被告不動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於107年11月9日107年勞裁字第35號裁決決定書(下稱原裁決決定)決定:「一、相對人對於申請人張書元於106年6月22與23日為附表一(一)(二)(三)(四)之言論,並於106年6月23日參與申請人工會於交通部前廣場舉行之活動中,穿著相對人公司制服接受紅色顏料潑灑等行為提出刑事公然侮辱罪、誹謗罪與毀損罪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與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二、相對人對於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59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與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三、相對人於107年5月2日約談申請人張書元,並於107年5月7日對申請人張書元為兩次申誡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與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四、相對人應於本裁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7日內塗銷申請人張書元申誡二支之懲處紀錄,並將塗銷事證存查。

五、相對人應自本裁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將本裁決決定主文以標楷體16號字型公告於內部網站即『中華航空企業資訊網』(http://www.eip.china-airlines.com)首頁10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存查。」

原告不服原裁決決定主文一至四項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4項之規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張書元及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為本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申請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訴請撤銷原裁決決定,如獲勝訴,渠等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附表一
┌──┬────────────────────────┐
│(一)│「一直以來,台灣惡名昭彰的兩件事-血汗工廠、詐騙 │
│    │集團。中華航空,兩者皆是。」「……拍攝這個廣告的│
│    │目的,居然是用來欺騙社會新鮮人!」              │
├──┼────────────────────────┤
│    │「漠視飛安與台灣民眾的權益」「對待一線員工依舊  │                          │
│(二)│極盡壓榨,針對工會成員的刻意抹黑與打壓……」「知│
│    │法犯法、這就是華航資方的心態!」                │
├──┼────────────────────────┤
│(三)│「血汗工廠」                                    │
│    │                                                │
├──┼────────────────────────┤
│(四)│「……潑在我身上的紅色顏料,象徵的其實就是一天一│
│    │天被剝削同事的血汗……」「……面對無良的資方……│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