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訴,97,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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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7號
原 告 魏黎傑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7年12月17日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08年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2月13日寄存於新店碧潭郵局,並經原告於同年月21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原告簽名領具行政文書收據影本在卷可稽。

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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