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薛迪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彭 康 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