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42號
抗 告 人 林鈺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109年度停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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