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卡大地布部落
代 表 人 林茂盛
聲 請 人 高明智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馨雯律師
聲 請 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謝孟羽律師
聲 請 人 林茂盛
訴訟代理人 林秉嶔律師
聲 請 人 陳政宗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聲請人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經授能字第10900112660號函,聲請停止執行。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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