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郭文艷(董事長)
代 理 人 朱敏賢 律師
陳昱成 律師
陳新傑 律師
上列聲請人不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金管
證交字第109035314 號處分書,聲請停止執行,有下列事項待補正,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聲請人尚未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書狀及附屬文件,應按應受送達的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聲請人尚未提出應送達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聲請狀及附屬文件的繕本到院,亦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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