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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連振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黃 莉 莉
法 官 張 瑜 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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