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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
五、本法第98條之5各款聲請,徵收新臺幣300元。」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故聲請假扣押,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108年12月20日108年度交字第22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假扣押,此有聲請人108年12月31日行政訴訟上訴狀影本附卷可憑(本院卷第99至103頁)。
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明並釋明聲請假扣押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等事項,經本院以109年4月16日109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3頁),惟聲請人迄今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作業表、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115至123頁)。
其假扣押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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