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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邱德修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
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 月22日本院109年度再
字第2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林 秀 圓
法 官 李 明 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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