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40號
抗 告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等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本院109年度再字第40號裁定(下稱本院109年6月29日裁定),於109年7月6日提出「行政訴訟兵役『停役』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6.29.109再8號裁定提出異議狀」(下稱異議狀)。
惟按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
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
。
查抗告人所提出之異議狀意旨,乃係對於本院109年6月29日裁定不服,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之規定,應視抗告人就本院109年6月29日裁定已提起抗告。
另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張 瑜 鳳
法 官 黃 莉 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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