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9,再,55,202011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55號
抗 告 人 李彥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間有關眷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本院109年度再字第5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黃 莉 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 圓 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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