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9,再,56,202202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56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李彥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109年度再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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