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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3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日以109年度救字第215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8日送達。
本院審判長於同年月16日以109年度抗字第33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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