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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6號
109年度救字第180號
原 告 粟振庭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景茂(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及第13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至所謂受訴行政法院,包括現繫屬或將來應繫屬之受訴行政法院。
二、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24日向被告申請臺北市108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收件編號:081B01702),嗣原告於109年2月17日書面函詢本案之審查進度,經被告以109年2月25日北市都企字第1093013005號函回復原告略以:「主旨:有關臺端詢問108年度住宅租金補貼審查進度…說明:…二、查臺端於108年7月24日向本局申請租金補貼案,因尚未審理完畢,後續將發函通知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敬請耐心等候。」
原告不服該函,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109年5月15日府訴二字第1096100820號訴願決定不受理。
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依被告108年1月8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01082號公告第六點,依公告所附租金分級補貼額度表,該租金分級補貼係依每人每月平均所得與家庭人口而訂有不同補貼額度,其最高補貼額度為第一階收入,其家庭成員人口為4人以上者,其每戶每月補貼新臺幣(下同)1萬1千元,並補貼至108年度年底。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申請108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案,如經被告審查合格,補貼之金額)依上開公告租金補貼額度,如以租金補貼最高金額計算,補貼金額至多不超過13萬2千元(1萬1千元×12個月),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茲被告之所在地為臺北市市○路0號,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並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黃莉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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