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9,救,182,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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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182號
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簡抗字第3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有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18號裁定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審法院違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法院)除有不符法定無資力之反證外,均應准許訴訟救助」之意旨,復未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31號裁定意旨,提出聲請人不符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反證,顯理由不備。

且原審法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親屬之基本生活需要,聲請人並呈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裁定及案內聲請人財稅證明供即時調查,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為釋明,惟上開裁定係屬聲請人所涉其他個案所為認定,與本件無關,尚無拘束本件的效力。

聲請人雖於原審108年度簡字第32號行政訴訟卷內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

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則僅列載由稽徵機關、監理機關所提供有財產稅籍之財產資料,無法顯示聲請人之全面資力狀況;

又聲請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僅登載經扣繳義務人申報之所得資料,亦未呈現納稅義務人全年度之完整收入情形,聲請人復未於本件聲請提出其他相關事證以釋明其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本院無從認定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

其又未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之,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程 怡 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 倩 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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